电站阀门电动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 641-200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下达2000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电力[2000] 70号文)的安排,对DL/T 641-1997《电站阀门电动装置》进行修订的。
本标准在修订时参照了机械行业标准JB/T 8219-1995《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系统用电动执行机构》以及国外电动执行机构先进产品的相应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DL/T 641-1997版比较有以下一些主要变化:—考虑了电动机控制的多种方式和对输出速度的特殊要求,删除了“电触点控制,单一转速式” 的限制;—重新规定了“控制转矩”、“堵转转矩”、“设置转矩”及“输出转速”等术语,增加了“全行程 时间”,、“基本误差”、“回差”、“死区”、“功率控制部分”、“比例式电动执行机构”、“积分式 电动执行机构”、“智能型电动执行机构”等术语;—将技术要求分成了5.2通用技术要求和5.3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技术要求等两部分:—在5.2通用技术要求中,对电动机、接地螺栓、最大转矩、控制转矩、寿命试验的规定及其试验方法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防护等级、输出位置信号、振动的规定及其试验方法;—规定了介电试验为抽查试验,取消了“启动转矩试验”项目以及出厂试验、抽查试验项目中的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检查”内容;—在5.3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技术要求中,对电动执行机构的基本误差、回差、死区、阻尼特性、耐振性能及稳定性进行了规定;—增加了第6部分电站阀门电动执行机构选型,即功能、配置和配套方面的内容。本标准实施后代替DL/T 641-19970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热工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扬州电力设各修造厂、江苏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试验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伟军、龚桂森、刘今、陈江华。电站阀门电动执行机构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电站阀门用电动执行机构(以下简称电动执行机构),包括功率控制部分的术语、型式、技术要求、选型、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驱动的不同型式的关断阀门、调节阀门及挡板等的电动执行机构。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55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T 997电机结构及安装型式代号GB/I 3797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12222多回转阀门驱动装置的连接GB/T 12223部分回转阀门驱动装置的连接GB/T 13306标牌JB/T 8218执行器术语JB/T 10308.3 测量和控制数字数据通信工业控制系统用现场总线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采用的其他术语和定义参见JB/T 8218。3.1 额定转矩normal torque转矩设计给定值。3.2 控制转矩tripping torque在开、关两个方向,转矩控制机构所能控制的转矩范围值,又称为切断转矩。控制转矩有最大控制转矩和最小控制转矩之分。最大控制转矩即为转矩控制机构所能控制的最大转矩;最小控制转矩即为转矩控制机构所能控制的最小转矩。3.3 堵转转矩docked torque电动机转子被堵住时电动执行机构输出的转矩。3.4 设置转矩setting torque根据用户的要求,出厂前调整的电动执行机构控制转矩值。3.5 输出转速output speed设计给定值为电动执行机构输出轴的转动速度。3.6 全行程时间rated travel time为电动执行机构从“全关”位置运行至“全开”位置或从“0%”行程运行至"100%”行程所需时间。3.7 基本误差intrinsic error在规定的参比条件下,实际的行程特性曲线与规定的行程特性曲线之间的最大差值,以额定行程的百分数表示。3.8 回差hysteresis plus dead band在额定行程范围内,同一输入信号上升和下降的两个相应行程值间的最大差值,以额定行程的百分数表示。3.9 死区dead band输入信号正反方向变化不致引起行程有任何变化的有限区间,以信号值范围的百分数表示。3.10 功率控制部分power control component一种将输入电信号转换放大,以控制电动机启动、停止和旋转方向的电气装置。3.11 比例式电动执行机构proportional electric actuator输出的位移与输入信号成比例关系,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3.12 积分式电动执行机构integral electric actuator输出的位移与输入信号成积分关系,配有功率控制部分的电动执行机构。3.13 智能型电动执行机构intelligent electric actuator配有功率控制部分、微处理器及可加装数字通信接口,具有闭环控制功能,并能够进行故障诊断的电动执行机构。4 分类及型式4.1 分类及型式按电动执行机构输出位移的型式分a)多回转电动执行机构(直行程执行机构);b)部分回转电动执行机构。4.2 按工作制式分a)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工作制式为S工作制,时间定额为10,15,30 min。按GB755旋转电动机的基本技术要求,其定义如下:S2工作制—短时工作制,在恒定负载下按给定的时间运行,电动机在该时间内不足以达到热稳定,随之即停机断能,其时间足以使电动机再度冷却到与冷却介质温度之差在2K以内S4工作制—包括启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按一系列相同的工作周期运行,每一周期包括一段对温升有显著影响的启动时间、一段恒定负载运行时间和一段停机断能时间。S5工作制—包括电制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按一系列相同的工作周期运行,每一周期包括一段启动时间、一段恒定负载运行时间、一段快速电制动时间和一段停机断能时间b) 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工作制式为S4或SS工作制,负载持续率10%~80 %,工作次数按电动机功率分为1200, 900,600次/h 或更高。4.3 配有功率控制部分时按控制方式分a)积分式电动执行机构;b)比例式电动执行机构。5 技术要求5.1 电动执行机构的构成a)电动机;b)减速传动机构;c)转矩控制(机械式或电子式);d)行程控制(机械式或电子式);e)位置指示(机械式或电子式);f)位置信号反馈(用户要求时提供);g)手动操作机构:h)手一电动切换;i)功率控制(用户要求时提供)。5.2 电动执行机构通用技术要求5.2.1 电动执行机构应符合本标准,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5.2.2 电动执行机构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a)环境条件。1)海拔应不高于1000m;2)工作环境温度:开关型电动执行机构一0℃一++800C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一20℃一+600C3)工作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 % (25 0C);4)工作环境不含有强腐蚀性、易燃、易爆的介质。b)电源条件。1)电压额定值:三相380X (1士10%) V单相220 X (1士10%) V2)频率值SOx (1士1%) Hzc)特殊条件。特殊电源条件和特殊环境条件中使用的电动执行机构可另行规定。5.2.3 电动执行机构与阀门的连接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 12222和GB 12223的规定。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的要求执行。5.2.5 电动执行机构外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纹、毛刺及磕碰等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表面涂漆层应附着牢固、平整、光滑、色泽均匀,无油污、压痕和其他机械损伤。5.2.6 电动执行机构接线部分应有接地螺钉及标志。5.2.7 电动执行机构手动操作机构应有开关方向指示,宜为面向手轮顺时针为“关”,逆时针为“开”。5.2.8 电动执行机构的一般电气技术要求应符合GB/T 997, GB 755和GB/T 3797要求,电动执行机构的电气接线应符合接线图的要求,布线光滑平整,固定牢固,导线不得开裂,绝缘层不得损伤。电动执行机构的动力电源和控制信号的进线应分开。5.2.9 电动执行机构各裸露带电回路之间,以及带电零部件与导电零部件或接地零部件之间(不包括印刷电路板)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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